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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巢居与穴居

 

原始建筑的制造,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一个重要成就。当原始人类基于住在树上和自然岩洞的生活经验,使用粗制石斧采伐枝干,借助树木构筑一个简陋的窝棚;或摹拟自然在黄土断崖上用木棍、石器掏挖一个人工横穴,则不但反映了自觉的营造观念,同时也产生了最原始的人为的居住形式——巢居和穴居。因此,可以说“巢”和“穴”是建筑发生的两个主要渊源。

我国古文献中,颇有关于上古巢居、穴居的追述,如韩非《五蠹》:“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辟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

《墨子·辞过》:“子墨子曰:古之民未知为宫室时,就陵阜而居,穴而处,下润湿伤民,故圣王作为宫室。”

《礼记·礼运》:“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夏则居橧巢。”

《孟子·滕文公》:“下者为橧巢,上者为营窟。”

(一)巢居

上古南国沼泽地带源于巢居的建筑文化之发展,是中国建筑之穿斗结构的主要渊源。

长江流域水网地区是我国文化发展较早的地区之一。远在六千九百多年以前,长江下游滨海一带即发展了堪与黄河流域仰韶文化媲美的河姆渡文化。由于这一带河流、沼泽密布,地下水位很高,一般不可能采用挖洞的办法来解决居住问题。处于这样的地理条件下,主要凭借树木构筑窝棚,这就是所谓“巢居”。这种居住方式既可避免猛兽的侵害,也可以脱离潮湿的地面,实质上它是远古猿人“住在树上”的直系发展。

巢居的建筑,主要取材于树木,因此在木结构技术方面,很早就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1.从巢到干阑

先秦文献追述建筑的起源,认为是从“有巢氏”教人“构木为巢”开始的。这讲的是黄河流域的事,大约是根据古老的传说,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史实的一个侧面。从“有巢氏”的名称可知,巢居产生于氏族社会。在黄河流域的建筑发展中,巢居基本上被淘汰了,而适应黄土地带的穴居,成为主流。除部分具备黄土地带特点的高亢地区发展了穴居之外,广大低洼的水网地区则形成了巢居的体系。所以古文献说:“下者为橧巢,上者为营窟。”(《孟子·滕文公》)

巢居的原始形态,可推测为在单株大树上架巢——在分枝开阔的叉间铺设枝干茎叶,构成居住面;其上,用枝干相交构成蔽雨的棚架。它确实像个大鸟巢的样子,即古文献称做“橧巢”的原型。

从橧巢到干阑,经过了如下发展序列:独木橧巢(在一棵树上构巢)→多木橧巢(例如在相邻的四棵树上架屋)→干阑式建筑(由桩、柱构成架空基座的“宫”型建筑)。(如下图)

        

干阑式建筑促成穿斗式结构,并直接启示了楼阁的发明——提高地板(居住面),使下部空间能够利用,即形成二层楼房。

2.河姆渡文化的木结构技术

发掘于1973年的浙江河姆渡遗址,据研究为母系氏族繁荣阶段的聚落,属新石器时代文化层,距今约为七千年。

河姆渡文化主要分布在浙江宁绍(宁波、绍兴的简称)平原的东部地区。这一地域均为全新世的海相沉积土,从河姆渡出土的五十余种动物化石及植物遗存和孢粉分析所表明的植被情况推测,七千余年以前这里紧临山麓的一片由大小湖沼组成的草原灌木地带,气候比现在还要潮湿温暖,当时以水稻为主要作物的耜耕农业已相当发达,房屋建筑主要使用木材,其木结构技术已取得惊人的成就。从目前已发掘到的遗址、遗存物及研究结果表明,这一带的木构建筑属南方的“干阑式”,一座干阑建筑的不完全长度达2500厘米。能经营这样庞大的空间体量,说明在河姆渡文化以前木结构技术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河姆渡遗址的干阑式长屋残迹显示,它的建筑形式是这样的:以桩木为基,上架设大梁、小梁(龙骨),以承托楼板,构成架空的建筑基座平面,上面再立柱、架梁、盖顶,构成了辉煌的大壮之形象。柱木一般直径810厘米,最大的圆柱在20厘米左右,最大方桩约15厘米×18厘米,密排板桩一般厚约35厘米,最宽约55厘米。

一般桩木打入地下4050厘米,主要承重的大桩入地约100厘米。

地板比地面抬高80100厘米,板厚约510厘米,长为80100厘米,浮摆在小梁上,可以掀开,从室内投下垃圾。

地板大梁跨度可能在300350厘米之间,小梁跨度可能在130390厘米之间;柱高约263厘米。

长屋通过深初步推测约700厘米;前檐可能有宽约130厘米左右的走廊,前沿设有直棂木栏杆。

遗址出土的一批木制工具,则是这个时期精湛高超的建筑技术水平的佐证,如斧、石奔等工具已装上了木柄;木制工具有矛、镞、耜、浆、筒、碗等,用以狩猎、征战、农耕、划船和饮食等。“这里特别要提到木器中有一批带榫卯的小杆件,它们显然不能单独使用,当是某种多杆件复合器械的部件。”(《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1949-1979)》,第用21页)。

河姆渡发掘出来的建筑实例,提供了木构“干阑式”的古老形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浙江其他一些地区也是“干阑式”建筑的世界。如浙江吴兴钱山漾甲区,“这一层发现木桩很多……按东西向树立,长方形,东西长约2.5米,南北宽约1.9米,正中有一根长木,径11厘米,似乎起着‘檩脊’的作用,上面盖有几层大幅的竹席”。乙区“木桩只有东边的一排尚完整,排列密集,正中也有一根长木,径18厘米。上面盖着大幅树皮、芦苇和竹席”(《吴兴钱山漾第一、二次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60年第2期)。这种“干阑式”建筑,在我国古籍中记载颇多,即所谓“高栏”(《蛮书》卷一〇)、“葛栏”(《蛮书》卷四)、“阁栏”(《太平御览》卷八八)、“栅居”(《太平御览》卷七八五)以及“巢居”(《岭外代答》卷四)是也。《魏书》卷一〇一“依树积木以居其上”及《旧唐书》卷一九七“人并楼居”之说,也是指的这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干阑式”建筑。

(二)穴居

中国北方黄土地带源于穴居的建筑文化之发展,是中国建筑土木混合结构的主要渊源。

中华民族文化发源于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其中黄河中下游为上古文化的主要发祥地,其广阔而丰厚的黄土层为上古穴居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黄土质地细密,并含有一定石灰质,其土壤结构呈垂直节理,易于壁立,不易塌陷,适于横穴和竖穴的制作。在母系氏族公社进入农耕为主的经济,在生活上提出定居的要求之后,穴居这一形式在黄土地带逐渐得到极快的发展。

穴居发展历程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建筑的萌芽不是从建筑材料的增加,而是从材料(黄土)的消减开始的。(见下图)

    

1.从横穴到宫

人们基于居住自然窟、洞的经验,首先学会了掏挖横穴作为栖身之所。黄土地带的台地断崖,是制作横穴的理想地段。这种只有空间,除穴口外没有更多的外观形的横穴,是一种建筑的雏形。

横穴第保持黄土自然结构的土拱,比较牢固安全,并可满足遮荫蔽雨防风御寒的初步要求。由于这一结构方式最为简易、经济,自从它出现以后,虽然向着竖穴、半穴居转化发展,但同进,横穴原型一直保留下来,并不断改进、延续到近代,成为黄土地带广大民间喜闻乐见的居住形式——窑洞。

这种穴居经过了如下发展序列:横穴→袋形竖穴→(口部以枝干茎叶作临时性遮掩或粗编的活动顶盖)→半穴居(竖穴上部架设固定顶盖)→原始地面建筑(全系构筑的围护结构所形成的空间;围护结构分化为墙休与屋盖两大部件)→分室建筑(建筑空间的分隔组织)。

2.半坡遗址的古老信息

半坡遗址,处于西安附近沣河中游长约20公里的一段河岸上,其集中的聚落群有十三处之多,出土形制可辨的建筑遗址四十六座,其中部分有上下叠压关系。这些聚落包括居住区、制陶窑场、公共墓地。聚落面积一般在3万至5万平方米,也有可达10万平方米的。

在半坡村浐河东岸台地上,曾出土一建筑遗址,总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其布局是,临河高地为居住区,已发现密集排列的住宅四、五十座,而已很有些条理。住房建于河边,又先在高地上,这是为了就近汲水之便,而登高则为了防潮、防淹。在这一聚落中间地带,有一座近似方形的房屋遗址,平面约为12.5米×14米,这在当时已是相当大的规模了。(下图1)可能是公共用房。在居住区的周围,有一条深宽56米的深沟,这是为了防卫百挖掘的。在居住区内和沟外,有窖穴发现。可能是氏族的公共仓库。公共墓地建于居住区之北,窑场在居住区之东,都安排在深沟之处,可见当时的建筑观念中,已将生活区与生产区、墓地分而建之了。(下图2

    

半坡遗址的房舍平面布局及所用材料,技术已达到相当的科学与美学水平。

其建筑平面可分方形、圆形两种。方形者浅穴为多见,内转角具有扶圆的趋势,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巨大者也有40多平方米的,可见其宽敞。其建造方法,根据材料推测,可能先在黄土地上掘出5080厘米的浅穴,浅穴四周密密地排列以木柱,不用砖砌出墙体,而将木柱扎排成壁体,其上覆盖侧面为人字形的屋顶。住舍内部同时以四柱作为架构骨干,用以支撑屋面,屋顶可能为四角攒尖顶或在攒尖顶上部,利用内部立柱,复建采光和出烟的二面坡屋顶。其台基经过夯坚,门口以斜阶通于室内。壁体和屋顶铺敷草泥土或草,有“茅茨不翦”之形状。

圆形者一般不掘浅穴,直接建于地平面上,直径约在46米之间。周围密柱排列,柱间以草等韧性材料编织成壁体,室内以立柱支撑屋宇,立柱在二至六根之间不等,结合立柱分布及数量,其上建造两面坡式的小屋顶。其室内地面上,设火圹作弧形浅坑,有的位于门口,有的设在室之中央,供煮食与取暖之需。

从建筑材料与技术水平看,半坡建筑遗址的发展线索相当清晰,可分早、中、晚三个发展阶段。

早期为半穴居,即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房屋的下半部空间,是由土形成的,上半部空间主要为木质材料构筑而成。

中期已由半穴居而使室内地面与室外地面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其全部围护、支撑结构,均系构筑而成。

晚期已把原先一个室内大空间进行分室建造,即将建筑内部空间按功能需求进行分隔。

半坡材料说明,由直壁浅穴的半穴到原始地面建筑的发展,约历时三百至四百年。

(三)母系氏族公社中、晚期的建筑

公元前五千至前三千年这段时期,在考古学上称为“仰韶文化”时期,约当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和蜕变阶段。这时,以农耕经济为主(耜耕,主要作物为粟),狩猎和采集仍占很大比重。从遍布于黄土地带,特别是关中、晋南和豫西这一地区的河谷台地上的聚落遗址可知,当时定居生活已相当稳定。稳定的定居生活,促进了建筑的发展。

当时的建筑工具,从半穴居穴壁的遗迹来看,挖方仍使用原始的木耒(斜劈前端的木棍)和手握的石、骨、角器,另外,出土有更便于挖方取土的石铲(也是农具)。用于木材采伐、加工的工具,出土有石斧、石锛、石凿、骨凿、石楔(仿佛石斧头,但预部有打击破损痕迹)。建筑工具的发展,是建筑发展所促成的,它反过来又促进了建筑的进一步发展。仰韶文化的工具,基本上满足了一般土木建筑材料的最低工艺要求。

公社的公有制原则,使当时生活资料的主要门类——住房的生产,成为集体的事业。住房由公社集体建造,也属公社集体所有。住房的使用,大约是由公社平均分配给成年女性成员,作为她们过对偶生活的住所;成年男性则投宿于他的外族对偶处。老弱病残以及少年、儿童等被抚养人口集中居,便于社会的照顾。

1.原始公社一般居室

此时,原始公社成员的一般住房,是中华先民早期对偶居所与晚期家族住所。

仰韶文化前期的一般建筑类型,是氏族公社成年女性过对偶生活的住所,如半坡、姜寨等遗址所见。

母系氏族晚期,由于生产工具和农耕技术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取得优势地位,公社内部产生了对立因素——家族(household)。较多成员共同居住的要求,促进居住建筑的新发展,而形成了一种多室建筑。

对偶使用的住房以及家族使用的住房,其典型式样和结构情况实例有如下几种。

深袋穴——河南偃师汤泉沟。

袋型半穴层——洛阳孙旗屯袋型半穴居。

早期穹庐式屋——山西芮城东庄。

晚期穹庐式屋——半坡。

方型直壁半穴居——半坡。

方型“宫”型建筑雏形——半坡。

成熟的“宫”型建筑——半坡。

以及郑州大河村遗址和淅川下王岗长屋等。

从对偶住房看,平面多为300500厘米方圆,从生活遗迹来看,基本上是一栋居住一个“对偶家庭”。一般在室内中部都设置炊事并冬季取暖的火塘或火台。粮食等储藏窖穴多在室外,为公用。内部空间的使用情况,一般习惯是在门内右侧(南向屋则为西南隅)卧寝,半坡晚期遗址此部居住面高起10余厘米,处理得坚硬光滑,略似“炕”的意味;门内左侧(南向屋则为东南隅)储藏炊具杂物;南向屋的东北隅,火塘后部一带,面向入口,光线较好,是做炊事、进饮食的地方,因此火塘北面有的设置拦护坎墙,以免近火活动灼烤衣着。这与古籍所载原始住房内部四隅功能分配情况相同,说明在黄河流域这种习惯用法一直延续到成文历史初期。《尔雅》追述原始住房的使用情况,并说室内西北隅称“屋漏”,一种解释是遇丧拆“屋”西北部椽木以出遗体,并就地用所拆橡木进行煮沐丧事,故名。

从家族住房看,多为一栋建筑内部分隔成几室,例如距今四千余年的大河村遗址及淅川长屋,这种空间组织,是共同生活的家族(“小氏族”)人口结构所要求的。一般各室都设火台(或火塘)主要为取暖、防潮的设备,不一定都用于炊事。

早期对偶居住的半穴居,已具有空间组织的萌芽思想。所设门道雨篷可避免雨雪对内部空间的侵袭,同时弥补居寝暴露的缺陷,从而使内部空间较为隐蔽、安全。进一步,入口内用木骨泥墙所形成的小“门厅”,完善了门前这个缓冲空间,反映了空间组织观念的启蒙。这时,这个小“门厅”已具有暂存杂物的实用功能。实际上,这个独立空间正是“堂”的萌芽,它向纵深发展,即形成后世的“明间”,隔墙左右形成“次间”,是为“一明两暗”的形式;这一空间在横向发展,则分隔室内为前后两部,于是形成“前堂后室”的格局,由此可以设想“一明两暗”和“前堂后宣”是同源的。

圆形地面建筑无门道及入口雨篷,但已有隐奥空间的创造。于门内两侧设木骨泥墙,造成两个隐退空间,即现代居住建筑尤为强调的所谓“隐奥”。为争取隐奥空间,隔墙内角放大,即两隔墙不作平行处理,故“门厅”平面呈梯形。对于居住建筑来说,在没有出现门扇以封闭卧室之前,隔墙背后的隐奥,实际上是初步地具备了卧室的功能。因此可以说,这两道隔墙正体现了这种原始建筑的居住特征。以如此低级的营造条件,仅利用两道隔墙的经济手法就满足了居寝隐蔽的实用要求,不能不认为它是原始建筑的杰作。居住建筑所必备的隐奥的出现,标志原始社会建筑空间组织观念开始形成。所以这两道隔墙,在建筑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栋建筑的内部,用木骨泥墙分隔成若干室,形成空间的内部分隔。就建筑经营来讲是早期门内小隔墙的进一步发挥。这种体量较大的建筑的出现,说明工程技术的提高。一栋多室的建筑,较同样面积的一栋一室的建筑减少了外围结构,不但节省材料、节省劳力,而且缩短了外墙,也提高了隔热、保暖的效率。建筑空间的分隔组织,是一个重大的发展,至此,原始建筑已告成熟。

2.原始公社的“大房子”

在母系氏族公社策落里除了上述的一般住房之外,还建有空间体量较大的房屋,考古学上称之为“大房子”。“大房子”为一般住房所环绕,有的聚落遗址中发现一座(如半坡),有的发现数座(如姜寨)。“大房子”遗址在国外也有发现(如苏联乌克兰特里波列文化的科罗米辛纳遗址),这是氏族公社时期一种最早出现的公共建筑。在我国目前已知的遗址除上述西安附近的半坡、姜案外,河南洛阳王湾、陕西华县泉护村、陕西西乡李家村等处,也发现有残缺较甚的“大房子”遗址。恩格斯在论述氏族公社时指出:“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根据民族学材料知道,氏族公社的“大房子”正体现了这一团结互助的原则。这里除了公社首领居住以外,同样也是丧失生产能力和不能独立生活的社会被抚养人口,诸如老年、少年、儿童以及病、残成员的集体宿舍。这些人集中居住,便于社会照顾。同时,由于这里居住最受尊重的氏族首领及老年人,而且建筑空间较大,所以它又是氏族集会议事和举行仪式的场所。因此,“大房子”成为公社最重要的建筑物。它的建造,需要动员全公社的人力、物力。它不仅建筑规模大,而且在工程质量上也是全公社最高的。

半坡和姜寨的“大房子”为“大房子”的典型实例。

半坡“大房子”坐落在聚落中部西侧,入口朝向东部广场。内部分隔为四个空间——前部一个大空间,后部三个小空间,初具一堂三室的格局。前部约为“会议厅”兼“礼堂”,后部约为卧室。这是“前堂后室”的雏形。

姜寨“大房子”全聚落共发现五座。有的为附近一组“对偶家庭”住房所环绕,入口西向(朝向中央广场),房屋内部南北1,170厘米,东西1,055厘米,呈一大空间,无分隔。入口内两侧各有一起高9厘米的矮“炕”,中部近门(略处两“炕”中间)设圆形深火塘。室内中部偏东有二柱,径各25厘米。

3.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工程技术发展

以土、木为主要建筑材料的工程做法,此时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其一,屋架、墙体结构已具初步形态。

初期袋型竖穴内部所形成的自然土拱,具有一定的遮荫蔽雨的功能,在大风、雨、雪的情况下,可采用树木枝叶、茅草之类做临时性遮掩或作粗编的活动顶盖,进而创造了用枝干茎叶扎结成固定的顶盖——“屋”的雏形。发展到仰韶文化时期,“屋”的构筑技术已有一定的发展,因此有条件把居住面提高,以减少潮湿,从而形成了半穴居。

半穴居的内部空间(古称“中霤”),下部是挖掘出来的,上部是构筑起来的。就地取土形成“四壁”;使用树木枝干和其它植物茎叶构成预部围护结构。这种在竖穴之上构筑顶盖的居住形式,即所谓“屋”,它具备了建筑学或曰“建筑艺术”(Architecture)的空间与体形两个方面,从结构学讲,半坡一类半穴居,可以说是土木合构的中国古典建筑的始祖。

利用树木枝干作骨架,植物茎叶或敷泥土作面层,构成竖穴遮荫避雨、防风御寒的顶部围护结构,这是一项重大发明。在结构学上,说明了人们已经开始掌握木杆件架设空间结构的技术,出现了柱和椽(斜梁)。支柱的概念可能即源于对树木的体验。初期采用原木支柱,顶部保留一个枒叉用以支承周围椽木,交接点采用植物藤蔓或绳索扎结。晚期使用石凿、骨凿或角凿已可制作垂直相交的简易榫卯,复杂的多杆节点,辅助以扎结。进一步发展,中心柱偏离室中心,采用基本椽与柱悬臂交接,由椽头提供其余诸椽的顶部支点的方式,这正是大叉手屋架的启蒙。椽木不交于柱顶,解决了中心柱与中央火塘在位置上的矛盾,同时保证了火塘与屋盖的最大距离(火塘居空间最高处)。

屋架发展到可以不依赖竖穴而独立构成足够的使用空间的程度,居住面开始上升到地面。穹庐式屋以曲面扩大了内部空间,显示出独立构成居住空间的能力。外围结构进一步分化为直立与倾斜两部,在仍旧保持足够空间的情况下,较诸穹庐式构架缩短了构件,方便了施工,扩大了材料来源,为建筑的广阔发展开辟了新的途径。黄河流域起源于穴居的原始建筑发展至此,在外围结构上出现了构筑起来的承重直立部件——就建筑形式而言,出现了墙体;这种墙体沿袭屋盖的做法,是枝干纵横扎结成骨架,两面涂泥做成的。因此从结构学的观点来看,它仍是由骨架的立柱承重(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它孕育了木框架),加以填充围护的结构方式。承重木骨泥墙的出现,是地面建筑大发展的一个关键。直立的墙体,倾斜的屋盖,奠定了后世建筑的基本体形。这一转变,在建筑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这种在墙上架屋的体形,要比在地面上架屋(半穴居或窝棚)高大得多,即使到奴隶时代,仍视为先进的形式,以其高大而名之曰“宫”(“宫”是一个体型的概念,其内部空间称“室”)。

初期,屋盖与墙体的构造意匠相同,墙体与屋盖交接一线涂泥成棱,不出檐。由于内部无联系梁——拉杆,故建筑体形略呈囤状。进而采用密排版椽,合理地承受屋面荷载,并出现了防雨的檐部。墙体进一步发展,骨架立柱出现承重与围护的结构分工,明确地在承重支柱之间,扎起围护骨架填充苇束之类轻质材料,开始了向木框架体系的蜕变;至仰韶文化晚期,已形成较规整的柱网,轻质填充结构也进一步完善,奠定了中国古典建筑木框结构体系的基础。墙体的进一步发展,在半坡晚期及姜寨遗址,都出现了厚重的垛泥墙,只在应力集中部位内加支柱。这一结构方式,在奴隶制时代得到更大的发展,转化为由壁柱加固的版筑土墙。

其二,柱基结构初步形成。

关于柱基做法,早期掘坑栽柱,原土回填,无特殊处理。半坡较晚的方型建筑,柱基多有所改进,柱坑回填采取质地细密的浅色泥土,其做法近似三合土,黄土中似掺有石灰质材料,加水混凝,干结后有较大强度,这种处理,对于柱脚的防潮和加固颇有改善,例见半坡的中心柱洞解剖。还有在柱坑回填土中掺加颗粒骨料的,例如半坡遗址上层所发现的两个晚期柱洞,回填“浅色土”并掺有红烧土渣、碎骨片、夹砂粗陶片等。其它遗址还发现柱坑用草筋泥回填,也掺有红烧土块和陶片之类。这种加入骨料的做法,可增加柱脚的固定性,使栽柱入地接近刚接,对于扎结节点的原始木构来说,这是很必要的。

晚期柱基,有的在底部垫10厘米粘土层,柱脚侧部斜置两块扁砾石加固,周围回填土上部35厘米一段分六层夯实,解剖观察,夯层上隐见夯筑痕迹。分层夯筑较一次压实可以提高柱基的密实程度,这是一个很大的改进。晚期,基底也出现了加固处理,一般是整一层黑褐色或红褐色粘土夯实;粘土中有的加垫陶片(也有垫完整陶器底的)或石片——这便是暗础的创始。庙底沟基址的中心柱已设置扁砾石柱础;洛阳王湾的木骨泥墙为连续平铺的砾石基础,下垫红烧土块,这反映了原始居民因支柱下沉而力图使基底坚硬的想法,客观上则符合加大地基承压面减小压应力的科学原理。至此,柱基的发展已达到相当科学的地步,为木结构进一步向高大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三,木结构的防火与土结构的防潮问题受到重视。

防火处理。泥土有很好的隔热防火性能,于木材表面涂以薄层泥浆,即可防止烤灼致燃。原始人类早在发明制陶术初期对此即有所发现。恩格斯说:“可以证明,在许多地方,也许是在一切地方,陶器的制造都是由于在编制或木制的容器上涂上粘土使之能够耐火而产生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用泥层防火这一知识,在仰韶文化的建筑中,作为木结构的防火措施,得到了应用。

原始建筑的屋盖内部,早期暴露椽木,室内火塘的烟火极易引燃屋盖而造成火灾。仰韶文化时期的半穴居内部多数已采用了涂泥防火的措施。屋盖内部涂泥的做法,至少一直到汉代仍为民间建筑所沿用。涂泥不仅可以防火,而且减少预部脱落茅草茎叶之类,较为清洁。仰韶文化中、晚期,室内居住面有采用木板防潮的做法。为了防火,木板上仍作土堇涂(泥中掺有黍穰古文称“土堇”),并烧烤成红色的硬面(如半坡即发现不止一层的红烧土硬面)。防潮技术。半穴居的下部空间是就自然土地挖掘出来的,穴底和四壁都保持着黄土的自然结构。由于毛细现象,土壤水分不断上升到表面,尤其阴雨,这种竖穴是相当潮湿的。长久居住,轻则患湿气疥癣,重则引起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甚则转归为残废或死亡,是以《墨子》有“下润湿伤民”的追述。惨痛的生活经验,可能在穴居时代就迫使人们开始探求防潮的办法。早期半穴居,穴底(居住面)涂细泥面层,较为整洁,也略可隔断毛细现象。但更为有效的隔潮,还是依靠较厚的枝叶、茅草、皮毛之类的垫层。半坡所见,则大部分已改进为土堇涂。涂层,穴底比穴壁稍厚,一般14厘米,厚者510厘米。稍厚的土堇涂,较细泥的防潮效果有所提高。此时,重要的发明是土堇涂后加以烧烤,盖即《诗·大雅·绵》所谓“陶复陶穴”的做法。仰韶文化的住房,其居住面、壁面甚至有的土堇涂屋盖都经烧烤,表面呈坚硬光滑的青灰色或红褐色的低度陶质。泥土有隔热、防火的性能;陶化后可以防水,这是制陶术发明之初人们就已有了的知识,到仰韶文化时期,这一知识用于建筑是合乎逻辑的发展。

居住面的防潮。后期建筑有利用前期毁于火的房屋旧址将遗留的烧烤残土堇作为垫层的做法。如半坡基址上后建的房屋,即以红烧土残渣垫底,上面平铺厚约30厘米的不规则红烧土块(平面向上,木痕一面向下)。半坡中期开始,出现用木材之类作为防潮层的做法,以直径近1厘米的芦苇作为防潮层,上敷8厘米土堇涂。建于早期遗址堆积之上,采用宽约15厘米的木板铺满居住面,再作土堇涂防火面层,并烧成红色硬面,土堇涂烧烤数层,最厚处达20厘米。

仰韶文化晚期,豫西地区已出现“白灰面”的做法。安阳鲍家堂村的居住面,在黄土底层上垫有黑色木炭防潮层,上面涂有白色光滑坚硬的石灰质面层。这种“白灰面”不仅牢固、卫生、美观,而且也有一定的防潮作用,龙山文化的建筑中已推广使用,周代称之为“垩”,仍为高级建筑所广泛采用。

其四,排烟通风口——囱的建造。

原始住房内部的火塘无烟道,形同篝火,尤其燃烧不充分的情况下,屋内烟熏无法容身。文献记载古老传说,半穴居顶部有开口的;半被遗址表明,当时住房的顶部开有排烟通风口。半坡早期排烟口可能设于椽柱交接处(古文所谓“中冓”);进而改设在屋盖前披上;再发展至晚期,则设于山墙尖上。

屋盖上的通风口,古文称“囱”。商周时代屋上的通风口,基本上还保持半坡的形式。囱与门形成对流,排烟效果良好。其制作是,屋面涂泥留空即成(囱口上部及左右抹出凸棱以挡屋面雨水),可任意调整大小,必要时甚至可以涂泥填掉,十分简便。囱内下落雨、雪有限,一般可忽略不计。大雨雪时,或作临时遮掩。这样,对于锥体或有横脊的四坡屋盖的原始住房来说,它已基本满足排烟通风兼顾防水的实用要求,这大约就是以后长期未曾改革的原因。囱防水问题的根本解决,取决于屋架的发展,两坡屋架的形式,使排烟囱口有条件设于垂直面——墙体上。也正是在此时,它发生了质变,成为“窗”的创始,即古文所谓“牖”的原形。

其五,装饰工程——建筑美的观念及其装饰意匠的萌生。

仰韶文化的建筑是以木构为骨架,内外涂泥塑造成功的。黄土调水成泥,是一种天然的可塑性材料,对于已经掌握制陶技术的人们来说,这已是常识。建筑的土堇、土既处理,反映了当时是以制陶意匠进行建筑经营的。当时在彩陶艺术上所表明的审美能力和工艺水平,使我们深信这些用粘土塑造出来的建筑造型上,也会有形、色的装饰处理的。

塑形装饰已有实物可证,半坡建筑表面处理,一如陶器的制作,是采用光滑与粗糙的质感对比手法。一般外部土堇涂较粗,残块曾见手指涂痕。晚期已有多种装饰塑痕的处理,其中有近似“大拉毛”而凸起圆润的纹褶饰面。姜寨遗址并发现用手指塑造和工具刻画成花纹图案的做法,这种塑形装饰应是用于门口的。在半坡房屋的囱缘上,有疏密、形状不同的坑点装饰,与陶器表面处理相同。这种重点处理,手法经济、效果显著,是六千年前杰出的创作。半坡建筑遗址出土有浮雕或圆雕泥塑残块,似为动物形象,可能是建筑上的饰物,很值得注意。

仰韶文化遵循几何规律的方、圆建筑,在制作上已有一定的准确程度。这反映了当时可能已发明制作方、圆的简易施工测量器具和放线方法(例如三根木杆制成的曲尺——矩,以及用绳索画直线或圆的放线方法)。

4.母系氏族公社聚落规划观念的启蒙

在黄河流域,当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阶段,聚,,落已有相当的规模。例如洛阳王湾聚落遗址,占地约8000多平方米;宝鸡北首岭遗址约25000平方米;西安半坡遗址约50000平方米;姜寨遗址约20000平方米。

其一,聚落选址的条件。

近水——定居的聚落,首先是邻近水源,以满足生活用水(饮用、洗涤等)和生产用水(耕地灌溉、制陶以及建筑工程等)的需求。近水地区植物繁茂,也便于渔猎和采集食物。故选址多在河流或沼泽附近。

防水——选择避免水淹的高地,高地的地下水位较低,以保证住房一定程度的干燥。

此外还要接近适于耕作的土地和适于制陶的泥土,这在黄土地带是随遇可求的,因此成为次要条件了。

聚落多选在河谷台地上,台地之间多有断崖沟坎的阻隔,交通不便,于是河谷常常成为聚落之间联系的主要通道。所以为了交通方便,聚落又多选在河道汇合处,亦即主要通道的交叉口一带。

其二,区划。

聚落基地的使用,已有初步的区划。一般可分为居住区、制陶作业区和墓葬区三部分。居住、生产、墓葬用地的分区,反映了初步的规划观念。规划观念产生于生活实践,社会生活要求集聚定居的住房邻近,自然形成一区。将死者集中埋在居住区以外的一个地方,在意识形态上反映了原始居民对“灵魂”——死后有知的信仰,因而使死后的人仍“聚居”在一处。实际上,与居住区隔离的墓葬区的划分(仅婴、幼儿童死后以“瓦棺”的方式葬在居住区内),是符合卫生条件的,这在合理地经营人类环境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陶窑区的出现,约即反映了社会分工,在环境规划上,制陶自成一区,不但有利生产,而且可以避免泥水、烟污对居住区的污染,也是有利于生活的。

这一时期的聚落布局,可以保存较好的半坡及姜寨遗址为代表。

半坡聚落东西最宽处近200米,最长为300余米,居住区约占30000平方米。北部五分之一面积已经发掘,居住区周围设有壕堑维护。堑北为公墓区,堑东为制陶作业区,估计农耕用地在堑外附近。据遗址知道,居住区通向窑区、墓地、水源的通路,跨堑可能架有木桥。

姜寨聚落居住区为五组建筑环绕一个中心广场,每组都是由若干对偶住房环绕一个“大房子”。这种形式较目前所了解的半坡聚落为复杂,可以说是一种“周边集团”的规划布局。居住区外有壕堑维护,窑区设在堑外河边(接近水源),墓葬区也在堑外。

其三,建筑群向心的布局。

住房围绕中心广场作环形或相向布置(限于地形等条件少有的例外)。公共性“大房子”位于广场边缘或中央,这几乎成为各个民族原始公社居住区的一种标准规划。这决非偶然,而是共产制原则的社会生活所促成的。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人们,过的是平等、民主、团结互助的集体生活。集体活动的场地,需要便利每个住房,使其距离都成为捷径,这一实用性便促成了环形布局。就意识形态而言,它正体现着团结向心的公社原则。

在中国建筑史上,现存实例,如宝鸡北首岭遗址,从已经挖掘的4000平方米来看,距墓葬区以南30米处的居住区发现四十余座位房遗址,住房可分南北两组,相距约100米,两组住房的入口相向布置,中部尚未发掘,据铲探可能是一个广场。

半坡遗址,从已发掘的居住区北部较完整的四十余座住房和铲探材料来看,建筑群是环绕广场的环形布置的。在通向东部窑区处留有较宽的通道,“大房子”设在广场中部偏西处,门东向广场,从而形成建筑群的中心。北部已发掘部分约有二十七座同时存在,建筑密度约在12%左右(不计窖穴)。建筑间距较近者为34.5米。

姜寨遗址大部分已经发掘,提供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围绕中心广场的布局实例。(下图)

       

其四,壕堑——一种最早的防御性设施。

半坡、姜寨居住区外围都设有宽、深各56米的壕堑拦护。这一防御性设施,兼作雨水的排放沟。堑壁较陡峭,相对堑底而言,它实际上是一座相当高的围墙。在发明夯筑技术之前,这是一种有效的防御设施。正如同源于穴居的建筑发展是从建筑材料的削减开始一样,筑城的历史也是从它的对立面发生的。

(四)父系氏族初期的建筑

公元前三千年至前二千年,为氏族公社的蜕变阶段。母系氏族公社晚期所出现的小氏族(家族),生产力不断增长、财产逐渐扩大积蓄,这种财产对于氏族公社来说是私有的。体力较强的男性占据生产部门的主要地位和小氏族内部财产的支配权,从而开始向父系的转化。各小氏族之间由于劳力和消费情况不同所造成的贫富差异日益扩大,第一次造成同一氏族内部的不平等现象,进一步发展、形成等级而孕育了阶级。在小氏族内部,也出现不平等、奴役和剥削的现象。其结果公社的公有制原则被否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根本的变化,氏族只剩下一个躯壳。小氏族逐步解体,出现了父系的家庭(Family),这反映在建筑上,也有了明显的变革。

其一,父系家庭住房。

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改变旧时“对偶家庭”的人口结构。房屋建筑需要满足夫妇及其子女的共同生活使用的需求。此时住房形式已知的多为双联或三联的半穴居或二三栋单体组合的住房形式。由于房屋建筑成为小集体或家庭经营,初期建筑质量一般较母系氏族公社的盛期下降,方、圆极不规则,建筑体形多不端正。龙山文化晚期的住房,已发现的多为圆屋,质量较高。创始于母系氏族晚期的“白灰面”处理,得到推广,可能也是仅限于有条件的家庭使用。有的家庭在几栋住房中,仅只一栋使用“白灰面”,这大约反映着等级的观念。此时原有的聚落规划被打破,从客省庄二期遗址来看,陶窑出现在居住区,挨近各家庭住房,可能是适应家庭手工业的要求。客省庄二期父系家庭使用的半穴居中,普遍在室内设储藏窖穴,这是私有制所要求的。原来母系氏族时期,在饥饱与共的原则下,集体窖藏是设在室外的。而在氏族原则已遭破坏的父系家庭之间出现了贫富差别的情况下,于是出现饥饿的家庭擅自动用富裕家庭的食物、用具的现象,这便促成各自看守窖藏的相应措施。在狭隘的半穴居内部不惜牺牲有效的使用面积设置窖穴,显然就是为了防止偷窃的安全措施。恩格斯在阐述氏族解体时写道:“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渍。”(《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其二,建筑开始向两极分化。

这一阶段,随着阶级的形成,建筑开始向两极分化。一般大量的家庭住房的工程质量由氏族盛期的标准下降;同时作为业已质变的氏族首领的住所——他所占用并视为私有财产的“大房子”,在奴役和剥削的基础上,日益向高大、繁复和华美发展。这从与其相近的奴隶制初期夏后世氏室的规模,可以得到一个轮廓的设想。这一阶段的晚期,实际上已经成为剥削阶级宫殿雏形的“大房子”,大约已形成内部空间组织较为复杂的“前堂后室”的高大建筑。进一步发展,在奴隶制确立以后,它便转化为最高奴隶主——帝王的设防宫殿。

其三,夯筑技术与土墼、泥坯的发明。

龙山文化晚期已经掌握夯筑技术并开始使用泥土块砌筑墙体。山东龙山文化遗址的居住面即有分层夯筑的做法;河南永城龙山文化晚期(或夏)居住建筑遗址已见原始土墼或泥坯,用于圆屋内壁,陡砌。当时所用的砌块还是墼或坯的雏形,看来大约尚未采用模型制作,只是一块块地拍打而成或摊成大块泥片切割而成。近代民间建筑有切割潮湿地皮、晒干使用的做法,当时也可能采用这样的做法。它启示了墼或坯的发明,进而引起墙体结构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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